《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政策解读

日期:2018-08-17 16:52 来源:尤溪县住建局
| | | |

《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尤溪县住建局 

   

2018723日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一、为什么要修订《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2014年起,根据省市政策调整,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我县于20141030日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14249号)。之后我县严格按照该文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通过4年来的实施情况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分析,发现我县2014年制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一些重要条款已不符合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需求。相应的配租政策也要随之修订。 

二、修订《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这次修订的主要依据是《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3128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487号)和《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14249号)。 

三、怎样修订《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政文〔2013128号)和《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尤政文〔2014249号)。结合我县实际,我局组织修订《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初稿);20183月,我局将文件初稿印发给县民政局、县财政、发改、国土资源局等14个单位征求意见,根据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再次修改,形成讨论稿。2018524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林翠玲召集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对讨论稿进行讨论,还征求了审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意见,最后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20187月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行的《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  

四、主要作了哪些修订?  

这次修订《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标准进行了调整: 

1.审核依据。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分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县民政局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向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申报审核材料,并将其出具的《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反馈给县住房保障中心作为审核依据。城关镇、西城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或工业园区负责对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区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 

2.新录用人员说明。申请人属于在本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新录用在编工作人员(新录用在编工作人员指:近年来考入本县县直机关的公务员和县属事业单位的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新录用在编工作人员在城区无住房或家庭常住人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给予公共租赁住房5年的临时过渡租住,5年内可不计算收入。 

3.工业园区就业的人员申请。申请人属于在尤溪县经济开发区园区内务工的纳入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范畴。工业园区公租房配租由县经济开发区制定配租方案和申请条件,并负责管理实施,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职工的名单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4.申请家庭的前置基本要求。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全体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2倍以下,人均非住房财产低于6万元、单身申请人人均非住房财产低于10万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 

5.审核程序。县住房保障中心应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户口等信息,初审暂符合条件的,集中收集完整后统一转送县民政局,由民政局启动向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信息等。 

县民政局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待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出具的《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反馈给县住房保障中心。县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和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反馈,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书面或电话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轮候配租顺序。县住房保障中心应于每年9月集中一次受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进行配租,不足部分进入轮候配租(轮候配租对象轮候顺序按家庭人均年收入由低到高依次进行轮候,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家庭人均非住房财产低者优先)。轮候对象未得到实物配租前可申请发放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至得到实物配租的下一个月停止发放。 

7.增加腾退条款。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3倍以内或人均非住房财产在规定1.5倍以内的,在城区确无其他住房需申请续租的,可以按缴纳市场租金给予续租。但人均收入超过县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或人均非住房财产超过规定1.5倍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8.增加搬迁期租金缴纳标准。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为其安排3个月搬迁期(已购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6个月内退房,从审定不合格后3个月搬迁期满到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之后6个月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缴纳),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符合第二十九条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3倍以内或人均非住房财产在规定1.5倍以内的,需申请继续租住的给予按照市场租金缴纳租金续租;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或人均收入超过县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或人均非住房财产超过规定1.5倍的拒不腾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从搬迁期满至腾退时按周边市场租金的2倍缴纳租金。 

9.扩大城区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城区”是指东到通演公交车首末站(含三奎新城),西至尤溪五中。 

五、管理规定包含几个部分?  

修订后的《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与2014年我县制定的《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尤政文〔2014249号)基本框架相同,分为:总则、规划建设、租赁条件和程序、配租管理、租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个部分。 

六、租金标准是什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水平以同地段市场价格的70%左右比例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6/平方米.月,市场租金为10/平方米.月,以后每年3月公布当年租金标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后,低保家庭享受住房保障面积部分(15平方米/人)按照原租金标准1.5/平方米.月执行,超过住房保障面积的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收取。 

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县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以上3倍以内或人均非住房财产在规定1.5倍以内的,在城区确无其他住房需申请续租的,可以按缴纳市场租金给予续租。但人均收入超过县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当地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上或人均非住房财产超过规定1.5倍的必须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七、申请程序如何?  

       

八、申请须提供哪些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如实填报《尤溪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意见表》,并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日之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即要求提供工资表、工资银行存折明细单(家庭成员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在校生、未成年的子女、现役军人、12个月内哺乳期妇女、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待遇不计算收入。),出具月收入证明低于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实际工资收入难以核实的和未提供收入证明的均按照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庭收入;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日之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即要求提供工资表、工资银行存折明细单(家庭成员女性年满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在校生、现役军人、12个月内哺乳期妇女不计算收入)和劳动合同;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职工养老保险缴交凭证或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2.用人单位提供的受理申请日之前连续12个月的收入证明,在职职工收入指工资、绩效津贴和财政核发的各项补贴,应扣除社保款、公积金和个税;退休职工指退休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补贴; 

3.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材料; 

4.人事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受理核对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工业园区就业的人员: 

向所在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具体所需材料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九、哪些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家庭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限价商品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二级市场上有交易住房行为(含买卖、赠与、继承、析产或法院裁定拍卖)的; 

3.申请人家庭成员有机动车辆(不含二、三轮摩托、运营车辆)的; 

4.离异不满1年的; 

5.有店面的或在县外购有商品住房的。 

十、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改造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七)承租人不实申报、提供虚假材料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其他情形。 

十一、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家庭收入、资产等发生变化)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获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