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安全相关规定解读

日期:2018-08-03 09:26 来源:尤溪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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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使用安全相关规定解读 

(县安监局副局长   苏孙源)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条的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具体名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规定,现行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是2015年版的,共2828项危险化学品,2013年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在目录的基础上筛选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共74种,我省最常见的危险化学品主要有:氯、氨、液化石油气、硫化氢、甲烷和天燃气、汽油(含甲醇汽油、乙醇汽油)和石脑油、氢、苯(含粗苯)、一氧化碳、甲醇、乙炔、氟化氢和氢氟酸、硫酸等。 

  

二、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哪些安全条件要求?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要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二)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2.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4.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5.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三)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四)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五)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企业应当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相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当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九)企业除符合以上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经验收企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竣工验收报告; 

(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四、若要经营危险化学品要遵守哪些规定?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安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2、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五、关于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有哪些规定? 

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方面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了下列几个方面的要求: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监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布。 

(三)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对于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有哪些特别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分别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条款中对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存储、使用作了相应的特别规定,规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三)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除上述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七、如果去当地化工厂打工如何保证自己的安全? 

这个问题关系到咱们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无论任何人在任何岗位保证自身的安全才是第一位的。要保证自身的工作安全出去化工厂打工的农民兄弟至少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上岗前认真主动接受企业提供的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岗前培训主要学习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企业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等,要认真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 

(二)做好作业前的安全准备。 

1.检查自己的作业环境和设备、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2.作业前正确佩戴企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的个人防护用品有: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静电手套、防静电服、阻燃防尘服、化学品防护服、防尘服等; 

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工作鞋、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化学品手套、防化学品防护服等; 

腐蚀性作业场所的个人防护用品有:工作帽、防腐蚀液护目镜、耐酸碱手套、耐酸碱鞋、防酸碱服等。 

以上防护用品根据岗位需要由企业提拱,作业人员正确佩戴。有的工人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影响作业效率,不按正确的方式佩戴甚至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这种行为平时一天两天可能没什么感觉,长期如此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会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企业若未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可到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三)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过程中要注意力集中,认真严格地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养成遵章作业的好习惯。 

  

八、前一段时间发生多起顾客因购买散装汽油手续不全与加油站工作人员产生误会的事件。自己掏钱购买散装汽油还需要证明?这是怎么一回事? 

汽油是危险化学品的一种,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生产、销售进行规定,根据《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散装汽油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1.单位因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并出具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然后就近到加油站购买。单位介绍信应当注明经办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购买用途、数量等内容,仅限单次购买使用。加油站点应当妥善保存单位介绍信,期限不少于1年。 

2.个人因生产、生活等需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购买用途、数量。 

3.购买人或者经办人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盛装散装汽油。加油站点不得将散装汽油灌装到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容器内。 

符合安全规定的汽油容器在受到外力挤压应该是不易变型且能相对密闭不会泄漏的。 

4.加油站点销售散装汽油应当使用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认真查验购买人或者经办人的相关信息,并按要求将信息如实、完整录入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系统。 

如果证件、证明不齐全、容器不符合安全规定,加不到散装汽油就别再迁怒加油站员工啦。 

  

九、为什么我省禁止餐饮业使用甲醇燃料? 

目前,市面上所宣传的新型环保洁净能源醇基燃料,从近年来我省及我县公安部门查处的案件所涉产品抽样送检结果看,实为不法商贩用高浓度的甲醇(最高达99.9%)兑水后再对外销售,是一种为获取不法高额利润的非法经营行为。 

甲醇(产品标准:GB338-2011)为工业用原料,如用于生产甲醛。有较强的毒性,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影响最大,它经消化道、呼吸道或皮肤摄入都会产生毒性反应。甲醇易燃、挥发度高,其蒸气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混合物,浓度达到6-35%会产生爆炸。目前三明市内没有审批许可过任何一家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单位,所有经营甲醇燃料的商户都未取得危化安全经营许可证,在三明市内进行醇基燃料的销售行为属非法经营,使用的炉灶、开关、阀门等无相关国家标准,无生产厂家、产地、合格证,属非标、三无产品。经前期的摸排调查,我县使用操作人员对甲醇的危险有害因素不清楚;各餐饮单位未编制使用甲醇安全操作规程;甲醇储存罐的安装无安全措施、罐区无防泄漏设施、无泄漏报警装置、炉灶处无甲醇泄漏报警装置;甲醇储存罐材质不符合要求,我县使用甲醇燃料的单位均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个别不法商贩假借新型燃料之名,为行不可告人之目的,置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必为法律所不容。根据省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安委办〔2017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专项整治的通知》(闽安委办〔201765号)及市政府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明安委办〔2017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醇基燃料专项整治的通知》(明安委办〔201781号)文件统一部署。2017年以来,全省各地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醇基燃料行为。为此,希望广大群众,提高意识,认清不法商贩的真面目,发现此类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提供非法经营线索,为新时代营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而努力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十、想买少量的硫酸用于农业生产要办什么手续? 

硫酸是不仅是危险化学品,也是易制毒化学品,对于毒品全社会都对它深恶痛绝,所以我们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也有严格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共分为三类共33个品种,硫酸属于第三类。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规定,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的规定。 

1.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2.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3.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5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应当自销售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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