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政策解读

日期:2017-10-11 16:23 来源:尤溪县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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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何开展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 

  答: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信用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2.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信用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发〔201420号)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3.纳税信用级别是怎么划分的? 

  答:纳税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级。纳税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为D级。 

  4.纳税信用评价多长时间开展一次? 

  答: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从11日到1231日。 

  5. 纳税信用级别由谁来评,什么时间评? 

  答: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自2015年起,税务机关每年对纳税户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评价,并在4月份确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 

  6. 税务机关根据哪些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 

  答:税务机关主要是根据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来评价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等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质检、环保、工商、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 

  外部信息,主要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外部参考信息,以及从银行、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外部评价信息。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能评价为纳税信用A级。 

  7.哪些纳税人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 

  答: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可以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其中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8.纳税信用评价有哪些方式? 

  答:纳税信用评价分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中设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计算得分,确定级别。 

  直接判级方式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9.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扣分分值如何设计? 

  答:扣分分值设计主要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影响程度,设计了1分、3分、5分、11分四类纳税信用评价三级指标扣分分值。 

  10. 纳税人如何获知自己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届时,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查询自己的纳税信用级别。同时,税务机关将在公告栏、税务网站公布A级纳税人名单,对A级纳税人进行褒扬,并供公众查询。 

  11.哪些行为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 

  答: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12.出现哪些情形不能评为A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13.出现哪些情形会直接判为D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10)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14.对小微企业而言,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哪些影响? 

  答:20157月,国家税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通过建立银税合作机制,共享纳税信用信息,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资本。小微企业可凭借良好的纳税信用记录获得银行提供的信用贷款服务,实现以“信”授“信”、以“信”养“信”。 

  15.A级纳税人可以享受哪些激励措施? 答:目前,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有如下激励措施: 1)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人名单;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可评定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享受出口退(免)税便利措施; 6)纳税信用A级且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7)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 8)税务机关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A级纳税人名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其他金融产品服务。 D级纳税人,有哪些惩戒措施?  答:目前,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有以下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四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3)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5)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6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此外,税务机关还与外部门联合推出了一些惩戒措施,包括: 1)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221部门联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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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为什么有的没有本期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答: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18.纳税人被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后是否永久保留其评价的等级? 

  答: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纳税人已评定的信用等级就有可能变化,当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19.未参与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的纳税人,如何补评? 

  答:纳税人不参与当期评价的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评。不参与当期评价的情形包括: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尚未结案;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20.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将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将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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