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养老机构 安全生产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三明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三明市民政局
2025年7月30日
三明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导则
(试行)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为加强三明市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入住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导则。
(二)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护理等服务的场所。
(三)基本原则。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风险防控,确保安全运营。
二、安全管理体系
(一)安全责任人。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
(二)安全管理部门。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小型机构需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生产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食品安全制度、应急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等。各项制度应明确责任、流程和要求,确保有效执行。
(四)应急预案。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员工和入住老年人熟悉应急流程和逃生方法。
三、设备设施安全
(一)建筑安全。养老机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安全稳固。严禁采用临时建筑、彩钢板房(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不满足要求)提供居住服务。养老机构设施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有无障碍设计,保障老年人行动便利。
(二)消防设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要求,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消火栓等,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严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落实消防安全定期检查、自查自纠及第三方评估制度,对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进行安全评价,并实施有效监控。
(三)电气设备安全。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用电安全导则》等相关标准要求。定期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和维护,防止电线老化、短路等问题。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电炉、热得快等),防止电气火灾发生。
(四)特种设备安全。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应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安全运行。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其他设备设施安全。对健身器材、娱乐设施等其他设备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可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老年人正确使用。
养老机构应设置监控设备,做到重点公共区域全覆盖,保障老年人安全。设置监控系统的养老机构应有监控系统控制室,并应有专(兼)职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做好运行和值班记录,执行交接班制度。
四、食品安全
(一)食品采购与储存。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原料,确保食品来源安全可靠。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储存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保持通风良好。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及时清理变质、过期食品。
(二)食品加工制作。食品加工制作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到生熟分开、烧熟煮透。加工过程中应保持操作间清洁卫生,定期对加工设备、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加工食品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
(三)食品留样。提供集体用餐的养老机构应实行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食品应专用容器盛放,做好留样记录。
(四)饮用水安全。确保饮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定期对饮用水进行检测,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使用桶装水的,应选择正规厂家产品,并注意桶装水的保质期。
五、医疗护理安全
(一)医疗机构设置。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应符合《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养老机构内设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要求,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医疗护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护理操作规程、药品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等。严格执行医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护理安全。
(三)药品管理。药品采购、储存、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安全。药品应分类存放,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医嘱为老年人用药,防止药品误用、滥用。
(四)医疗废物处理。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和处置。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情况。
六、人身安全
(一)防走失管理。对认知障碍、精神疾病等易走失老年人,应重点关注,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如佩戴防走失手环、设置门禁系统、加强巡逻等。发现老年人走失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寻找并报告相关部门。
(二)防跌倒、坠床管理。对老年人居住和活动区域进行安全评估,消除地面湿滑、障碍物等安全隐患。为老年人配备必要的辅助器具,如拐杖、轮椅等。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观察,防止跌倒、坠床事件发生。
(三)防烫伤、烧伤管理。加强对热水供应系统、取暖设备等的管理,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老年人烫伤、烧伤。对使用热水袋、电热毯等取暖设备的老年人,应加强指导和监管。
(四)防他伤和自伤管理。关注老年人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处理老年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对有心理问题或精神疾病的老年人,应加强护理和疏导,必要时送医治疗。防止老年人发生他伤和自伤事件。
七、财产安全
(一)财物保管。为老年人提供财物保管服务的,应建立健全财物保管制度,明确保管责任和流程。对老年人的贵重物品,应单独登记保管,确保财物安全。
(二)安全防范。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安装监控设备、防盗门窗等,防止盗窃、抢劫等案件发生。定期对机构内的财物进行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八、信息安全
(一)信息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老年人个人信息、机构运营信息等的保护。明确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等环节的安全要求,防止信息泄露、篡改和丢失。
(二)网络安全。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防火墙、安装杀毒软件等。定期对网络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检测,及时发现和修复安全漏洞。
(三)档案管理。妥善保管各类档案资料,包括老年人入住档案、服务记录、医疗档案等。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控制档案借阅范围,确保档案安全。
九、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一)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各部门、人员的职责。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信息报告。发生突发事件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原因等。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三)应急救援。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疏散转移老年人,确保老年人生命安全。在救援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四)善后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受伤老年人进行救治和安抚,对受损财物进行统计和赔偿。总结经验教训,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十、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实现安全隐患排查全覆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整改闭环。
鼓励社会公众对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可向相关部门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举报,并进行调查处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三年。
2.试行期间,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提出完善建议,反馈至三明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
3.本导则由三明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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