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应急规〔2022
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2022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应急救援队伍参加突发事件抢险救援行动,有序推动全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形成和能力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管理体系改革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省级队伍),是指满足国家、省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相关建设标准,由省应急管理厅正式命名的在闽各行业、各地方专业队和社会志愿者队伍。
第三条 省级队伍以“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宗旨,参照国家对综合性救援力量提出的“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标准进行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队伍的审核选定、建设管理、指挥调度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队伍由省应急管理厅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共同管理,纳入全省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统筹指挥调用,执行以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为主的应急抢险救援任务。
第六条省级队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或具备相关应急抢险救援施工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
(二)
(三)配备重特大灾害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专业物资装备;
(四)建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健全的基层党组织和党建工作制度;
(五)建有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或与满足相关条件的应急救援培训基地签订使用协议,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
第七条省级队伍按照队伍申报推荐、审核选定、命名公布的程序选定。
(二)审核选定。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队伍建设、制度落实、预案管理、救援情况、培训演练、装备配置等情况,符合要求的纳入省级应急救援队伍。
第八条 省级队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队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执行重大任务不坚决;
(二)执行重大任务中不服从指挥调度;
(三)对执行任务行动中造成重大损失、重大伤亡、重大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
(四)队伍建设不符合省级队伍基本条件。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省级队伍同时接受驻地人民政府、本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调动指挥,执行相关抢险救援任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省级队伍到达灾害事故现场后,应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省级队伍实行事故灾害救援现场指挥员负责制。指挥员受领任务后,结合本队实际制定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明确队伍编成、任务分工、指挥协同、通信联络、战勤保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省级队伍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任务,负责省级队伍的日常建设和管理。
省应急管理厅救援协调和预案管理处负责牵头对省级队伍应急抢险救援业务的指导、考核评定和指挥调度;省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开展业务指导、考核评定、训练演练、技能比武,建立共训共练、联勤联动机制,促进交流合作,提升实战能力。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省级队伍名称相关标识仅限于在认定期内执行应急抢险救援等相关任务时使用,不得将省级队伍名称相关标识用作与应急抢险救援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级队伍人员、装备、驻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及时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可以统筹应急类专项资金,按规定对省级队伍给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省级队伍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参加抢险救援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表彰、医疗、工伤、抚恤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省级队伍应当依法为参加抢险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人身风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省级队伍管理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所属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2.应急救援力量增援请求函
3.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调动审批表
4.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调动通知单
5.福建省省级应急救援队伍报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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