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资金补助方案》的通知
闽农综〔2023〕167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财政金融局:
为加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水平,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资金补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资金补助方案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浙江“千万工程”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根据中央财政和我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24年、2025年,每年安排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支持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及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的县(市、区),重点为38个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和其他脱贫人口较多的县(市、区),补齐必要的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整治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和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全面乡村振兴。
二、申报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县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工作积极性高,协调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
(二)工作基础较好。2022年以来能较好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居环境整治及乡村“五个美丽”建设任务及其他相关工作,制定并实施推动美丽建设向美丽生活、美丽经济转变方案。
(三)宣传引导到位。注重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宣传工作,积极开展宣传发布、现场观摩、文艺创作等活动,农民群众知晓度和参与度高。
三、申报程序
(一)名额分配。每年支持20个左右的县(市、区)。
福州、漳州、泉州、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各推荐3个县(市、区),莆田推荐2个县(区),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各推荐1个县(区、片区)。 同等条件下优先重点支持38个乡村振兴重点县及欠发达老区苏区县和其他脱贫人口较多的县(市、区)。
(二)县级申报。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根据申报条件,向市级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基本情况、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等情况(附件)及能体现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成效的材料(视频、画册等)。
(三)市级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对照申报条件及要求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配名额择优提出推荐名单并排序,联合行文将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2024年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请于2023年12月20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
(四)省级研究确定。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各设区市推荐的补助县(市、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补助名单,根据年度补助资金规模,予以分档定额补助,并下达补助资金。
四、资金使用
(一)使用方式
鼓励各地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切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安排不撒胡椒面,不搞平均分配,不面面俱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应依法依规,需要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用途
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行政村开展补短板、强弱项、重提升工作,建设道路、沟渠等小型公益项目,实施村容村貌改造等,整治提升人居环境,推进乡村五个美丽”建设及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大拆大建、“面子工程”、盲目造景、“门墙亭廊栏”“雕像、塑像、景观带”建设等。对于已有其他省级以上财政资金项目渠道支持的有关建设内容,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按三个档次分配,第一档每个县补助800万元;第二档每个县补助500万元;第三档每个县补助300万元。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各县确定项目实施村,优先遴选能够串点连线成片的村,单个村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资金管理。县(市、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主体责任,要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财务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乡(镇)、村负责具体项目实施、项目验收。要加快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进度,加强项目绩效管理。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县级自评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做好指导服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补助标准、申报流程和补助发放等,并将补助方案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要加强项目跟踪推进,协调解决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早建成、早见效。
(二)严格程序要求。从严筛选审核建设项目,落实公开公示、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确保建设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财政补助资金分配拨付后要及时完整准确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和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监管平台。
(三)加强调度督导。建立项目跟踪调度、督导通报制度,省农业农村厅每月调度、每季度通报项目进展情况,不定期开展现场督导。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每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上一月资金使用进度,每年1月底前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向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报送上一年资金使用总结情况。
附件: ***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项目申报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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