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日期:2017-07-11 15:55 来源:尤溪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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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救助供养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标准 

  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按照我县救助供养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2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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