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一)救助供养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救助供养标准
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分别按照不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0%、25%、40%确定。对机构集中供养的,按照我县救助供养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20%确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