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2020年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执行情况的通报

日期:2020-12-30 09:38 来源: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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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监督抽查工作,根据《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闽卫监督发明电〔2020〕278号)要求,我县认真组织开展2020年卫生健康双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2020年我县国家“双随机”监督抽查任务共有109家,监督执法类别涵盖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学校卫生等专业。2020年共监督完成公共场所54家(其中关闭5家),生活饮用水5家, 放射卫生4家,学校卫生11家,医疗卫生17家(其中关闭1家),传染病防治14家,餐饮具消毒4家。各专业监督完成率和完结率均为100%(详见附表)。

  附表:

专 业 

执行单数 

已发放 

监督完成 

任务完成 

任务关闭 

未完成 

监督完成率% 

案件数 

罚款 

(元) 

完成率% 

完结率% 

合 计

109

109

109

103

6

0

100

6

3100.00

94.50

100

公共场所

54

54

54

49

5

0

100

3

2100.00

90.74

100

生活饮用水

5

5

5

5

0

0

100

0

0.00

100

100

放射卫生

4

4

4

4

0

0

100

0

0.00

100

100

学校卫生

11

11

11

11

0

0

100

0

0.00

100

100

医疗卫生

17

17

17

16

1

0

100

0

0.00

94.12

100

传染病防治

14

14

14

14

0

0

100

1

1000.00

100

100

餐饮具消毒

4

4

4

4

0

0

100.00

2

0.00

100

100

  一、监督抽查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我县公共场所“双随机”单位54家,其中5家已经停业关闭。2020年检查单位数54家,其中住宿场所18家(关闭2家),美容美发场所25家(关闭1家),沐浴场所1家,商场1家,影剧院1家,游泳场所8家(关闭2家)。本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检查合格单位数共有43家(不含关闭单位和游泳场所),不合格单位3家,主要是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未及时体检被立案查处,我所卫生监督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3份,责令限期改正。目前3个案件均已结案。

  我县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顾客用品用具及空气质量抽检工作,共抽检被监督单位22家。由县疾控中心对住宿场所的床上用品用具、毛巾、杯子,美容美发场所的毛巾、剪刀和美容工具以及沐浴场所的毛巾、足浴床床单等进行抽检,共抽检住宿场所16家,抽检224项次,不合格单位3家6项次,合格率97.32%;共抽检美容美发场所3家,抽检33项次,不合格单位2家3项次,合格率90.91%;共抽检沐浴场所1家,抽检12项次,不合格单位1家2项次,合格率83.33%。对1家商场和1家影剧院的空气质量进行现场快速抽检,检测项目为二氧化碳,各场所共抽检1个点,每个点3项次,6项次均合格。针对抽检不合格的单位,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6份,责令限期改正。目前这6家单位已经落实整改到位。

  我县游泳场所卫生双随机任务8家(因疫情影响关闭2家),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共抽检6家(学校泳池1家、其它泳池5家)游泳场所。我所重点查看了游泳场所持证亮证经营,相关设施配备、水质检测及公示等情况。6家游泳场所均未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6家游泳场所均设立了卫生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建立完整的卫生管理档案;6家设置了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监督检查过程中,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泳池水质进行统一抽检,检测项目为细菌总数、大肠菌群、尿素、浑浊度、pH值、游泳池游离性余氯和浸脚池余氯7项指标。本次抽检共检测游泳池水样品18份,合格18份,合格率为100%。抽检结果已经通过福建微尤溪公众号和尤溪县人民政府网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生活饮用水监督抽检工作 

  1、设计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单位。2020年公共卫生随机监督共抽取我县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5家,目前已完成5家自来水厂的监督和快检任务。5家供水单位已经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运转正常,水处理剂有相应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水源卫生防护设施良好,正常供水。现场开展水质快速检测,检测项目为余氯、浑浊度、PH值等6项,快检结果均合格。每年经县疾控中心检测,5家水厂水质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百吨以上千吨以下)。2020年计划抽查完成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单位58家(小型集中式供水水厂数的30%)。2020年已完成对中仙、坂面、台溪、新阳4个乡镇的监督抽查工作。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开展正常,建立有集中式供水单位本底登记表,分别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单位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日供水量等信息进行登记,共建立基本情况档案和卫生巡查档案58户次。

  3、二次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我县目前共有11家二次供水单位,其中学校6所,公共场所3家,医疗机构2家。今年对城区的11家供水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和现场快速检测。11 家二次供水单供管水人员都办理了健康证,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均符合卫生标准。

  (三)学校卫生监督抽检工作 

  我县学校卫生“双随机”单位11所,2020年共开展双随机监督抽检学校11家,其中镇区小学2家,初中1家,高中2家,乡村小学6家。主要对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学校饮用水卫生等内容进行卫生监督和现场检测。目前已完成11所中小学校的监督任务。11所学校均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工作,其中优秀学校0家,合格学校11家。

  (四)医疗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我县双随机抽查单位共17家,其中尤溪县溪尾乡埔宁村中草药卫生室1家处于关闭状态,任务完结率100%,监督完成率100%。下达意见书0份,案件数0件。共出动车次17车次,监督人员62人次。

  被抽查单位均能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医疗机构资质管理、医务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医疗技术管理、医疗文书管理、质量管理等均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规范执行。未发现存在问题。

  (五)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 

  我县双随机抽查单位共14家,任务完结率100%,监督完成率100%。下达意见书1份。案件数1件,罚款0.1万元。共出动车次17车次,监督人员60人次。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尤溪县八字桥乡卫生院坑头村卫生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案,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已结案。

  (六)放射卫生随机监督抽检工作 

  我县双随机抽查单位共4家,分别为尤溪沈新医院、尤溪县管前镇卫生院、尤溪县台溪乡卫生院、尤溪县新阳中心卫生院。监督完成率100%,完结率100%。共出动车次4车次,监督人员15人次。

  4家随机抽查单位放射诊疗许可符合有关规定,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放射诊疗设备及配套设施符合有关规定,放射工作人员管理符合有关规定,开展放射诊疗的人员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保护符合有关规定,放射事件预防处置符合有关规定,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规定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规定,管理制度符合有关规定。4家随机抽查单位未开展核医学诊疗、放射治疗等。

  (七)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督抽检工作 

  我县双随机抽查单位共4家,任务完结率100%,监督完成率100%。下达意见书2份,案件数2件,罚款0万元。共出动车次6车次,监督人员28人次。

  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尤溪县西滨镇佳和餐具消毒配送中心出厂的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案,给予警告。2.尤溪县阿波罗餐具消毒中心出厂的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案,给予警告。警告之后,对两起案件当事人进行再次抽检,抽检结果合格,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二、国家双随机立案查处情况

  (一)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件 

  1、2020年5月8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尤溪县春香美发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我局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2020年5月2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550元的行政处罚。该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5月29日完全履行了罚款人民币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5月29日结案。

  2、2020年5月9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尤溪县八字桥乡燕子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内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我局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2020年5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550元的行政处罚。该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5月20日完全履行了罚款人民币5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5月22日结案。

  3、2020年5月27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尤溪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场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我局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2020年6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7月10日完全履行了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7月23日结案。

  (二)传染病防治行政处罚案件 

  2020年5月9日,我局卫生监督员对尤溪县八字桥乡卫生院坑头村卫生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卫生所未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专用容器。我局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并于2020年5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和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卫生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于5月25日完全履行了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5月29日结案。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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