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类产品生产经营告知书

日期:2024-07-09 09:14 来源: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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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业主:

  为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肉类产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规范从业者生产经营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1、肉类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2、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国产畜禽产品应索取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进口肉类产品还应索取留存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不得生产、经营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4、不得以其他畜禽产品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5、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 

   二、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有关条款项(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以下行为涉嫌犯罪:1、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2、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3、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4、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5、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6、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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