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林业局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3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日期:2022-06-02 15:27 来源:尤溪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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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正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大池水库涵养林及库区移民安置问题的建议》(第91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您针对大池水库涵养林问题所提出的建议,集中反映了当地村民及林权权利人的合理利益诉求,我局高度重视,本着在依法依规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地保护,确保饮用水的质量和安全的同时,统筹协调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地内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大池水库饮用水源地属于省级集中式水源保护地。2003年由环保局、水利局划入,面积2.50万亩。西城镇解建、联建两个村共划入林地13715亩,其中纳入生态林、天然林补助10026亩,占划入林地面积的73.1%,商品林3689亩,占划入林地面积的26.9%。生态公益林地中,林地保护等级二级林地面积9890亩,均为大池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地;林地保护等级三级的林地面积136亩,均为天然林。在商品林地方面,联建村1953亩,其中毛竹163亩,经济林68亩,未成林造林地738亩,乔木林分984亩;解建村1736亩,其中毛竹林589亩,经济林77亩,乔林林分1070亩。

  二、林木采伐政策规定

  (一)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部分。《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福建省尤溪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6〕103号规定,对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源二级保护林地实行严格保护,禁止采伐和占用征收;对三级保护的林地(天然林)严禁商业性采伐。

  (二)商品林部分。根据《福建省森林采伐技术规范》、《三明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县政府〔2015〕98号会议纪要的精神,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商品林实行以下采伐措施:一是对饮用水源一级区内的人工商品成熟林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采伐作业时不得开设机动车集材道,应采用人工集材或索道集材,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二是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人工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允许实施小面积皆伐(对其中属于同一林小班同一林权权利人且小班面积不大于75亩的,可以按小班实际面积实行皆伐),皆伐后造林更新要求实行不炼山造林,严禁全面整地造林,要求种植阔叶林或针阔混交林。三是对个人所有马尾松、桉树人工成过熟林,适当放宽皆伐单片面积限制。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省、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现行林业政策,做好四项工作,并希望您给予协助和支持,共同推动工作落实。

  (一)加强林木采伐审批和宣传工作。我局将在产权明晰和利益分配明确, 落实水资源保护措施, 落实监管责任, 在确保饮用水质量安全的基础上, 积极协调镇、村和相关部门做好联建村(一级保护区)山场林木择伐的申报审批相关事项同时,加大《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及有关政策宣传,引导林农业主提高重点生态区位森林保护意识,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地管理和采伐政策的咨询指导等工作,处理好饮用水源保护地内林权权利人利益关系。

  (二)抓好伐区生产作业监管。为防止水土流失,污染水源,饮用水源地采伐迹地更新禁止炼山造林,禁止使用挖掘机全垦整地,木材生产作业区禁止开设机动车集材道,提倡人工放木集材或使用轻型索道集材,集材作业完毕要及时恢复林地营造林条件。林业站要加强林业生产作业日常监管,由林地所有权单位按规定时间及时更新造林,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针阔混交林,在林业生产作业中保持优美的森林生态和干净的水质。

  (三)做好政策落实及服务工作。对一级区内的人工林商品林有意愿转为生态公益林的, 由林业部门进行区划界定,纳入生态公益林储备库, 优先安排转入生态公益林。

  (四)积极争取资金开展商品林赎买。积极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在后续我县开展的重点区位商品林赎买改革中,结合县政府[2017]65号会议纪要精神,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保护水源,保障利益的原则,优先安排大池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地范围内,一级区个私部分人工商品林的赎买,以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探索林木产权置换等多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以改革创新精神, 开拓思路, 探讨通过产权置换、租赁等解决问题的办法, 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

  承 办 人:郑登力,联系电话:0598-6337061

  落实情况:正在解决

  尤溪县林业局 

  202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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