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函

日期:2026-01-07 16:26 来源:尤溪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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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林业局:

  你局报来《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商请核定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林计财〔2025〕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为3.5元/平方米。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范围:

  (一)在福建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草原植被恢复费由税务部门征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四、本函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2年。试行期满60个工作日前,你局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建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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