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

日期:2023-05-31 11:14 来源:尤溪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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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单位《关于商请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闽公交警函〔2023〕6号)收悉。鉴于《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即将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与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二、福建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三、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函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单位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在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标准,你单位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0〕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表

  2.福建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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