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21〕533号)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21〕533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局、司法办: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上限管理,具体公证服务项目和上限标准详见附件。降低了证明商事合同、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证明离婚、抚养等协议的收费标准。公证机构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提供公证服务,应当与当事人签订《公证服务协议书》或《公证服务承诺书》,载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收费时应向当事人出具合法票据,并提供费用清单。
三、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的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根据实际已经发生的工作量及双方责任大小等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签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四、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公证服务费用。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对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五、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和规则,加强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管理,为社会提供质价相符的公证服务。实行上限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公证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公证服务和收费行为。各公证机构要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服务和收费的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上限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
2021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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