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等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告
闽发改服价〔2020〕470号
为严格落实《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闽常〔2017〕26号,以下简称《条例》),坚持依法依规批费,在征求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后,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8月15日起废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费等4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详见附件)。
请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收费清理取消工作,及时向社会重新公布本辖区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单位名单;执收单位不得依据已废止的收费标准文件收取相关费用。
附件:废止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目录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废止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目录
1.《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非刑事案件委托检验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费字199号)
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我省事业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07〕196号)
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
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我省公安院校招生面试(含体能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8〕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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