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费〔2016〕2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计量检定收费行为,降低企业生产成本,运用收费政策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清费减负工作相关要求,经研究决定,适当降低部分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按照附件1及附件2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工业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59号)精神,对工业制造企业仪器仪表和计量器具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钢卷尺、体温计、石油闪电温度计、电子台案秤、轨道衡、测量互感器、电离辐射防护仪、场强计、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电能表、水表、煤气表、压力表的检测收费,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重新核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10〕349号文)所核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闽价费〔2010〕349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在做好收费公示的同时,应公布各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或检定频次,强化社会监督。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严禁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
四、各级计量检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期限3年。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水污染源COD在线监测仪和加气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148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GPS车载终端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198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5〕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计量检定收费标准
2.计量检定收费的有关规定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1月29日
注:附件可到省局网站下载,链接如下http://www.fjjg.gov.cn/fjwjj/zwxxgk/zwgkznjml/jgsfgl/xzsysfgl/webinfo/2016/02/14519575682072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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