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切实处理好我县农村集中供水人口分散、流动性大、供水价格矛盾突出,保障供水企业持续、稳定、正常的运行,促进我县农村集中供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实际情况,制定《农村集中供水实行“两部制”水价实施方案(试行)》,请各乡镇认真贯彻落实。
一、适用范围
除纳入城镇、农村公共管网供水属于政府制定价格以外(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供水双方协商定价的除外),农村居民生活、公益组织、村民委员会、其他行业使用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按照本方案实行,主要适用本县区域内未达到城镇供水标准的农村集中供水行政村。日供水一千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一万人以上的行政村供水比照城镇供水执行。
二、计价方式
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主要是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主要是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三、计价标准
农村居民生活、公益组织、村民委员会、其他行业使用的农村集中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标准,各村民委员会应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可在政府制定的指导价范围内,结合本村集中供水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等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以纸质材料形式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水利工作站备案。
1.农村居民生活、公益组织、村民委员会使用的农村集中供水收费标准。即:容量水价按4-15元/月·户收取;月·户用水量8吨以内(含8吨)的为基本用水额度,用于保障农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基本用水额度以内的用水户免收计量水价,超出部分的按0.60-1.50元/吨计量水价收取。
2.其他行业使用的农村集中供水收费标准(除农村居民生活、公益组织、村民委员会外)。即:容量水价按6-22.5元/月.户收取;计量水价按0.90-2.25元/吨收取。
四、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的组织、协调工作,夯实农村供水管理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宣传解释、贯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最大效能。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本区域供水相关工作。
(二)各实行农村集中供水“两部制”水价的行政村应当完善计量水价制度,村集中供水工程应当执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要求。严格落实水价、水量、水费“三公开”制度,保障供水质量,提高服务水平。对于特殊人群的用水户有优惠减免政策的,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农村集中供水“两部制”水价的行政村,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计价范围内,具体研究制定容量水价、计量水价收费标准。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村集中供水工程应落实好明码标价制度,在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或公众场所公布供水价格、价格举报电话12315及相关内容,落实阳光收费各项规定,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村民的监督。
本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关于开展农村自来水价格全面定价及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尤发改价格〔2020〕2号)同时废止。
尤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尤溪县水利局
2025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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