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2024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疾控中心,县中医医院:
为切实做好2024年尤溪县职业病防治监测工作,根据省、市卫生健康委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尤溪县2024年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2个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2),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尤溪县2024年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
2.尤溪县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
尤溪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2日
附件1
尤溪县2024年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
为做好2024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根据《福建省职业病与化学中毒控制中心关于印发2024年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闽职控〔2024〕15号)和《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4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卫函〔2024〕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监测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情况,发现职业健康异常情况,及时处置,控制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扩大。通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健康检查监测结果的趋势分析,发现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政策、完善法规标准、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和支撑。
二、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覆盖全县。本技术方案所称重点职业病病种包括所有法定职业病(共10大类132种)。
三、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职业健康监测
1.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
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职业病及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信息系统(简称国家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及福建省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简称省级平台),收集所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各类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及时发现异常结果,迅速分类处理。监测对象为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及应急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如劳动者所在岗位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情况应当与其工作场所的检测结果形成有效信息联通。
常规监测要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相结合,职业健康检查及其网络报告、质量控制工作相结合。对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但尚未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监测机构应告知其尽快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监测管理机构应当提醒和督促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做好相关监测信息的上报工作。
根据重点职业病监测相关数据统计起止时间,明确职业健康检查个案数据上报的三个时间节点:体检报告出具日期在2023年11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间、6月16日至9月15日间、9月16日至11月15日间的数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分别在2024年6月25日前、9月25日前和11月25日前录入、上传或交换至省级平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外省的应录入到国家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逾期数据将不纳入统计。县疾控中心分别于2024年6月28日前、9月28日前和11月28日前完成审核。
(1)常规监测-个案数据
监测内容包括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及劳动者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应包括《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检项目及选检项目。统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信息。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应覆盖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应的各类职业健康检查内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尽快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信息化,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个案信息与省级平台的对接工作,建立健全省级监测信息系统,确保职业健康检查个案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针对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健康损害时,检查结果达到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的个案,应询问劳动者之前的职业史,如劳动者之前有明确接触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业史,且有明确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尚存,建议劳动者向原用人单位提出职业病诊断要求;无明确的劳动关系,或之前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的,在上报职业健康检查个案的同时,需填写相关表格。以疑似职业病、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职业禁忌证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98-2020)中必检项目和/或部分选检项目指标作为健康结局,结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开展风险评估。
(2)常规监测-汇总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每月30日前将个人体检报告出具日期在上个月16日至当月15日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汇总数据上报至县疾控中心。汇总统计接触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实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检出的疑似职业病人数、职业禁忌证人数等信息。
2.主动监测
对部分接触粉尘、噪声、铅及其化合物、苯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和我县产业结构特点确定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二甲基甲酰胺)的劳动者开展免费职业健康检查,掌握其职业健康现状,发现中小微型企业中的潜在职业病患者,实现对常规监测的补充,为开展职业病患病底数测算提供数据支撑。
福建金东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三星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尤溪景竹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尤溪县同益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等被福建省选定为其中的4个主动监测企业,监测总人数不少于195人。
接受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劳动者应从2024年度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企业中尚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中小微型企业中选取,对其接触粉尘、噪声和苯等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进行免费职业健康检查。接受主动监测的劳动者应从开展工作场所监测的工种/岗位中选取,需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提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岗位名单开展主动监测,即接受主动监测的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需纳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上传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的工种/岗位应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一致。各行业的重点岗位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机构提交的表格见附录1。要杜绝用人单位付费的职业健康检查替代职业病主动监测现象的发生。
在开展主动监测时,应对选取的劳动者接触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并填报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劳动者基本信息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信息、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统计用人单位中接受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劳动者人数、检出的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信息。
主动监测检查指标除《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必检项外,其余的选检项和相应检测方法的要求根据各地开展主动监测的因素确定,如选取的化学有害因素在GBZ2.1中有相应的生物接触限值,应检测相应的生物标志物。职业病主动监测工作应由上一年度质控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公立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
2024年9月30日完成主动监测工作,2024年10月15日前将数据录入或交换至省级平台,县疾控中心及时完成数据审核。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升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的通知》,对职业病主动监测劳动者开展体检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向劳动者发放劳动者法定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明白纸,可参考附录3的内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作明白纸。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的其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在醒目位置设置宣传栏,对劳动者法定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进行宣传。
(二)职业性尘肺病患者随访调查
依托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在2023年职业性尘肺病随访调查的基础上,继续对截至2023年底存活的职业性尘肺病患者进行随访调查,核查其生存情况、职业史、保障情况、户籍及常住地址等信息。监测机构先将全部随访任务病例个案与死因系统进行匹配,对死亡病例直接填报根本死亡原因,对存活病例进行后续随访调查。随访工作由患者用工单位所在地县疾控中心负责,患者户籍地和常住地职业病监测机构协助随访。
四、质量控制
依托职业病监测信息系统和省级平台,县疾控中心对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上报的职业健康检查常规监测个案进行数据初审。
五、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
县疾控中心对辖区内各类监测数据进行审核上报、统计分析,并撰写《2024年重点职业病监测报告》和《2024年职业病报告发病情况分析报告》,分别于2024年12月12日和2025年1月10日前上报市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健康局。
附录:1.重点行业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
2.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用表
3.劳动者法定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明白纸(供参考)
附件2
尤溪县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
为做好我县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切实提升监测工作质量,根据《福建省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闽职控〔2024〕14号)和《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24年职业病防治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卫函〔2024〕7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目标
通过开展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我县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现状,研究分析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及浓度(强度)水平及变化趋势,结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明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县(市、区)、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发现职业病防治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政策、建立健全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职业卫生工作重点提供依据和支撑。
具体考核绩效指标包括: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100%。监测的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市里要求的27家。
二、监测范围
监测范围包括全县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情况及重点岗位接触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矽尘、水泥粉尘、煤尘、石棉粉尘、电焊烟尘,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氯乙烯、铅及其无机化合物、锰及其无机化合物、镍及其无机化合物、钴及其化合物、锂及其化合物和噪声,重点行业、重点岗位和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2。
三、监测方法
(一)监测机构的选取
根据国家和省市要求,监测工作原则上由承担职业病防治职责的县疾控中心承担。承担监测任务应包括用人单位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采样、实验室检测分析、出具检测报告、监测系统数据录入等整体工作流程。
鼓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在对小微企业开展监测工作的同时,帮扶该企业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
(二)监测用人单位的选取
1.应优先选择附录1中列出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开展监测,尽量选取附录2中列出的企业。
2.我县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中符合附录1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全部纳入监测范围。
3.监测用人单位应包含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4种规模类型,除采矿业外,其他行业大、中型用人单位的监测数量不得低于监测总数的10%。
4.上一年度存在重点监测因素中的粉尘、化学毒物监测结果超标和/或出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疑似职业病或新发职业病或职业性噪声聋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应全部纳入本年度监测范围。
5.除重点行业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及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及必须纳入职业病主动监测的用人单位外,上一年度监测结果均合格或未出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疑似职业病或新发职业病或职业性噪声聋的用人单位,不得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
6.根据省市对自选行业及其需监测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二甲基甲酰胺、木粉尘的安排,自选行业监测用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监测任务总数的20%。
7.对于符合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应选取存在附录2中列出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开展监测。对于粉尘性质或有机溶剂成分不明的,需通过现场调查和预检测,确认存在方案所要求的因素后才可纳入监测。重点行业中除黑色/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外,其余行业在监测重点因素中规定为矽尘时,必须通过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确定是矽尘时才可纳入监测;黑色/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监测粉尘时对游离二氧化硅含量不足10%的粉尘,可以判定为其他粉尘进行监测,但不得将明确是石灰石粉尘、石膏粉尘、金属类粉尘等GBZ2.1中除煤尘、矽尘、水泥粉尘、电焊烟尘外有职业接触限值的其他类型粉尘纳入监测;其余行业监测粉尘时仅需对附录2中对应行业列出的粉尘开展监测,其他粉尘不需监测。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组分化学品的岗位需确定存在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正己烷、三氯乙烯、氯乙烯等9种有害因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时,才可纳入监测。
8.除上一年度出现职业性噪声聋外,只存在噪声危害,不存在附录2中规定的粉尘、化学毒物类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或不存在自选行业中自选因素的用人单位,不得纳入本年度的监测范围。
9.应尽量选择存在主动监测因素的用人单位。
(三)监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调查
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总人数(包括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职业健康培训情况、存在的重点岗位/环节情况、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及运行情况、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设置情况等进行调查。监测机构技术人员通过查阅资料、现场调查和询问等方式,填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见附录3),其中,针对“存在的重点岗位/环节情况”,监测机构需开展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的工作日调查或工作日写实,并填写附录3中的附表1;针对“上一年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和“上一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应根据技术服务机构或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填写,若用人单位已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监测机构需填写附录3中的附表2,并上传检测报告。如用人单位已按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监测机构收集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并上传监测系统,如用人单位未按照GBZ188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告知用人单位尽快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对一直未按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应告知卫生监督部门进行督促。调查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监测机构可参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要职责告知书(见附录4),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告知书内容编成语言简洁明快、节奏感强、易于记忆和传播的宣传口号,向用人单位进行科普宣传;同时监测机构在开展监测工作的同时,可结合《福建省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方案》要求,对中小微企业开展帮扶行动。
监测机构对拟开展职业病主动监测的中小微企业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时,应依据上级确定的开展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因素及相应任务,规范填写附录3中的附表3-1、附表3-2,一式两份,并在完成现场调查和采样/测量工作后7日内将盖章的原件存入监测资料档案,盖章的复印件提交给承担该企业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最迟不晚于9月30日。
(四)监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
对监测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掌握其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浓度(强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采取抽样检测方式,选取用人单位部分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检测,检测应在工作场所处于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针对非连续作业的工作场所,应在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进行。监测岗位和监测地点选取及监测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上一年度监测结果中粉尘或化学毒物所有超标岗位及相应的工作地点应纳入监测范围。
2.上一年度在岗或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中出现由重点粉尘、化学毒物所致的疑似职业病或新发职业病的岗位和职业性噪声聋病例的岗位应纳入监测范围。
3.除超标岗位外,连续2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大、中型用人单位及采矿业用人单位,原则上应避免重复监测同一重点岗位和工作地点。
4.应优先选择附录1中列出的重点岗位/环节进行监测,监测的重点岗位/环节的名称应按附录1规范表述。
5.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接触粉尘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附件1中规定粉尘的重点岗位进行测量,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应监测粉尘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应监测粉尘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所有符合监测要求的岗位总数不足4个时,全部纳入监测;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接触附件1中规定粉尘的所有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
6.每个用人单位化学毒物监测的重点岗位数不少于4个,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监测点,监测点应在监测岗位所涉及的工作地点内选取;当存在应监测化学毒物的重点岗位少于4个时,应全部进行监测,并将存在应监测化学毒物的非重点岗位纳入监测,以满足监测岗位数量不少于4个的要求,所有符合监测要求的岗位总数不足4个时,全部纳入监测。
7.当用人单位同时存在2种及以上粉尘和/或化学毒物时,粉尘和化学毒物分别按照要求选取的岗位数进行监测,每个岗位应至少选取1个工作地点作为监测点。
8.除石棉粉尘、电焊烟尘外,开展粉尘监测时应检测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并上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结果。对粉尘性质为煤尘、矽尘和水泥粉尘的,仅需开展呼尘检测;粉尘性质不明确的需同时检测总尘和呼尘,最终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结果为依据判定粉尘性质,如最终判定为有呼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仅上报呼尘检测浓度,仅有总尘职业接触限值的,则上报总尘检测浓度。
9.工作地点粉尘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等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
10.工作地点化学毒物短时间浓度(CSTE)、最高接触浓度(CME)和短时间峰接触浓度(CPE)采用定点短时间检测,采样时间段不少于两个,样品数量不少于4个,且应包括可能最高浓度的时间段。每班仅有1次作业且工作时长小于等于30分钟,至少采集2个短时间样品,其余情况至少采集4个样品。
11.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接触粉尘或化学毒物的岗位时间加权平均接触浓度(CTWA)进行采样:①固定作业的岗位,可采用定点长时间或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长不少于25%的工作班时间,且采样时段应包含工作地点的短时间采样时段;②流动或巡检作业的岗位,应采用个体长时间采样,采样时段应保证覆盖所有接触有害因素的工作内容,开展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岗位,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其余岗位最短不少于3小时。
12.根据用人单位规模,对噪声接触岗位及工作地点的测量数量要求如下:①针对大、中型企业,每个用人单位应选取不少于4个接触噪声岗位进行测量,对监测岗位涉及的所有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进行测量;②针对小、微型企业,应对所有接触噪声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测量。噪声接触岗位是指工作地点噪声强度≥80dB(A)的岗位,监测噪声的工作地点原则上选择噪声强度≥80dB(A)的工作地点。
13.根据作业方式选取相应的方法对噪声接触岗位的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进行测量:①针对劳动者固定地点作业且整个工作班接触噪声有规律时,可依据固定工作地点的噪声强度和每班噪声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LEX,8h),或通过个体噪声测量进行计算,若每周工作天数不是5天,另需换算40小时等效A声级(LEX,W)结果;②劳动者非固定地点工作或工作班接触噪声无规律时,应采用个体噪声测量方式,测量时段应保证覆盖所有接触噪声的工作内容,开展职业病主动监测的岗位,采样时长不少于50%的工作班时间,其余岗位最短不少于3小时。依据接触时间计算岗位8小时等效A声级或40小时等效A声级(LEX,8h/LEX,W)。
14.粉尘应按照GBZ/T192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化学毒物应按照GBZ/T160和GBZ/T300系列标准方法进行采样、检测;噪声应按照GBZ/T189.8方法进行测量;有机化学品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检测按照市疾控中心有关规定进行。
四、项目实施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我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依据辖区内生产企业数量及行业分布特点,协调县疾控中心根据任务数确定被监测用人单位名单并上报,县疾控中心是本项目的监测技术机构和质量控制机构,根据省、市两级项目监测工作方案制定我县工作方案,执行项目监测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在监测项目开展过程中,应积极组织和督促县疾控中心按时报送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以及监测工作总结,做好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工作满足年度绩效目标要求。
五、质量控制
县疾控中心应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要求开展监测工作;所有参与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包括现场调查、采样、实验室分析等)应参加上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保证监测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六、数据报送与分析
县疾控中心应在完成检测后30日内完成数据网络录入上报,同时所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监测数据应在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网络录入上报,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总结报告》(含质量控制报告)报送市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健康局。
七、保障措施
县疾控中心按照《三明市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相关要求制定《尤溪县2024年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技术方案》。
县疾控中心相关业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国家及省、市疾控中心举办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了解监测基本知识,对监测发现的各类问题线索依法进行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将加强对监测项目的组织管理,定期组织对项目执行进度、完成质量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监测结果运用
县疾控中心在监测工作中发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职业病危害项目未申报或未更新申报信息的,应指导用人单位开展申报工作,对于未落实职业健康体检、未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职业病危害项目未申报的用人单位,监测机构要书面报送县卫生健康局,由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处理,实现监测与监督的有效衔接。
九、经费管理与使用
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加强项目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开展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数据信息收集、核心数据验证复核、报告撰写和现场验证复核以及开展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耗材购置和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维修等工作。
附录:1.重点行业用人单位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表
2.2024年尤溪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任务预安排表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项目调查表
4.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要责任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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