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民罚决〔2026〕17号)

日期:2026-03-06 15:54 来源:尤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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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2023年、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检结果公示平台截图和年检公告等证据证实。依据《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行政处罚权四处罚基准第(3)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撤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尤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尤溪县民政局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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