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尤民罚告〔2026〕8号)

日期:2026-02-04 10:37 来源:尤溪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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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2023年、2024年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福建社会组织网站年检结果公示平台截图等证据证明。依据《福建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行政处罚权十四处罚基准第(3)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尤溪县民政局

  202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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