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尤自然资罚字〔2025〕第2号
柯明忠:
2025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无准运手续运输矿产品事宜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5年8月30日晚,擅自在尤溪县梅仙镇谢坑村三港头白云岩1组矿硐运输铅锌矿11.48吨。根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无准运手续运输矿产品的事实。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过磅单;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证据材料。
2025年10月31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无准运手续运输矿产品行为作如下处罚:
处以9800元罚款。
请于15日内到我县任意一家银行,将上述罚款缴至尤溪县财政罚没专户(收缴单位尤溪县财政局,预算级次县级,收缴尤溪国库)。
本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尤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尤溪县司法局,地址:尤溪县城关镇建设东街66号,联系电话:0598-6324148),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中的15日、60日、6个月等期间,自送达之日起算。
联系人: 游生、肖自伟
电 话: 0598-6324126
地 址: 尤溪县城关镇七五路6号
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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