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处罚款告知书

日期:2025-02-08 11:10 来源: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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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你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收费的行为,本局于2024年 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市监处罚〔2024〕105号),对你公司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705元;2.罚款10057.5元”的决定,并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送达。本局于2025年1月6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尤市监执处催〔2024〕4号)。

  鉴于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因逾期未缴纳上述无法退还的金额,本局拟对你公司依法加处的罚款1126.44元,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本局拟对你公司依法加处的罚款10057.5元;以上加处金额共计11183.9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肖秀芹  联系电话:13860530386

  联系地址:尤溪县城关闽中大道5号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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