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超分逾期未学习停止使用的公告(2026年1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截至2025年12月31日,辖区共有47名机动车驾驶人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未在规定时间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法律、法规学习,并到车辆管理所参加满分考试,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机动车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公告清单
尤溪县公安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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