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证超分逾期未学习停止使用公告(2025年8月)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3号)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未被依法扣留或者收到满分教育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满分学习、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辖区共有231本机动车驾驶证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到达12分,未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考试,现公告将其停止使用。
附:机动车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公告清单
尤溪县公安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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