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逾期未检验的公告(2025年8月)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截至2025年7月31日,辖区共有14304辆机动车已逾期未检验,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现公告将其强制报废。
附件: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清单
尤溪县公安局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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