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公安局关于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的公告(2024年12月)

日期:2024-12-20 15:24 来源:尤溪县公安局
| | | |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以下5527辆机动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报废,请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将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由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对驾驶已达到报废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

  特此公告。

  附件:达到报废标准未报废车辆清单

  尤溪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