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尤溪县殡葬管理所部门预算说明

日期:2017-07-06 09:35 来源:尤溪县财政局社保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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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尤溪县殡葬管理所部门预算说明

一、 部门主要职责

二、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三、 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四、 算收支总体情况

五、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六、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七、 财政拨款预算基本支出情况

八、 般公共预算 “公”费支出情况

九、 他重要事项说明

十、 名词解

附表:2017年度部门算表

    2017年部门预算经县十七届人大次会议审议批准,按照《尤溪县财政局关于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殡葬管理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殡葬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全县殡葬改革情况,提出建议,制订规律,拟定殡葬改革规划;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确保全县火化区火化率100%;督查全县殡葬改革和殡葬法规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殡葬法规的行为作为行政处罚;做好火化管理、公墓管理、丧事管理和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等日常工作;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协助乡(镇)制止和处理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二、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情况

殡葬管理所列入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详细情况见下表:

 

单位名称

经费性质

人员编制数

在职人数

殡葬管理所

自收自支

6人

33人(其中聘用人员26人)

三、部门主要工作任务

2017年,县殡葬管理所主要任务是:编制殡葬服务十三五专项规划;管理殡葬事宜,推进殡葬改革;殡葬改革管理推进标准化建设;舆论环境营造,殡葬执法检查;提供殡仪系列服务,做好群众祭扫服务保障;加强殡葬信息化建设,落实殡葬惠政策,推进殡葬设施建设;做好公墓管理、丧事管理和丧葬用品市场管理等日常工作。围绕上述任务,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和全国第四次殡葬会议精神;

(二)推进殡葬改革与殡葬法规宣传,努力营造舆论环境。

(三)巩固墓地生态整治成果,倡导绿色文明殡葬;

(四)继续实施城乡困难群众殡葬免费服务;

(五)提供殡仪系列服务;

(六)加快推进殡葬信息化建设和标准化建设;

(七)争创市级文明单位。

(八)加大殡葬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县殡仪馆守灵厅、殡仪服务大楼、文笔山陵园三期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农村公益性骨灰楼建设。

四、预算收支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2017年,尤溪县殡葬管理所收入预算为730.20万元,其中财政代管资金拨款648.87万元;其他收入:26.33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修缮预算动用事业基金55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730.20万元,其中人员支出263.15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3.82万元,公用支出1.80万元,项目支出451.43万元。

、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7年尤溪县殡葬管理所收入预算为730.20万元,

2016年增加17.7万元主要原因是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及修缮预算动用事业基金55万元。部门支出预算为730.20万元,比2016年减少109.9万元原因2016年是贯穿落实省殡葬行业服务专项整治暨火化设施设备技改会议精神,开展火化设备技改和殡葬行业服务专项整治活动,采购安装高档火化炉2台、一拖二火化炉尾气净化设备1套、遗物焚烧炉及尾气净化设施1套、建设配套车间1座,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0万元,比2016年增加0万元

、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0万元。

、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0万元。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开支从财政代管资金支出。财政代管资金拨款预算数为2万元,比去年增加0元。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2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

(二)公务接待费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预算0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开支从财政代管资金支出。财政代管资金安排2万元,比去年增加0元,主要用于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等方面的接待活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7年预算安排0万元。

、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尤溪县殡葬管理所(含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机关运行经费支出0万元,比2016年增加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没有实行公务员管理

、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4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45万元

2017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5万元,其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额0万元。

十一、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2.“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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