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管理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民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一)户籍在我省,已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居民身份证
(二)户籍在我省,已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提交下列材料,到省内任一派出所办理:
1.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证件丢失的书面报告。
三、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
申请人本人(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件之一,向省内任一公安派出所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一)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提交下列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换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
2.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提交下列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换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
2.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提交下列材料,到暂住地派出所换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
2.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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