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

日期:2026-06-09 16:31 来源:尤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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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变更姓氏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姓氏:

  1.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4.下列材料之一:

  (1)因血缘关系变更姓氏,提交关系证明(若通过核查福建省治安管理系统或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已能体现家庭关系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由窗口民警打印核查结果页面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户籍民警章,注明查询出处及打印时间;系统无法体现关系的,提供其他关系证明);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

  (3)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提交涉外婚姻关系资料;

  (4)因父母再婚变更姓氏,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5)非婚生公民因父或母另组家庭变更姓氏,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

  (6)因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提交情况说明;

  (7)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变更姓氏,提交情况说明;

  (8)因法院判决明确的其他情形变更姓氏,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

  备注:1.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3.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二、变更名字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名字:

  1.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备注:1.未满18周岁的须由亲生父母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已满10周岁的,还应当征得本人签字同意;父母离婚后,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申请未满18岁子女姓名变更的,不予受理;父母一方失踪或者死亡的,由另一方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文书或者注销原因为死亡的《户口注销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2.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的,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1)子女未满10周岁的,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2)子女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后,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并同时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3)子女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本人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3.14周岁以上的公民申请变更姓名时,应当书面承诺不具有如下情形:

  (1)因涉嫌刑事犯罪尚未审结的,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2)因犯罪被人民法院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3)因行政处罚案件尚未作出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4)因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

  (6)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三、更正出生日期

  (一)公民申请出生日期更正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材料(户籍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接生医院出具可以佐证出生日期的母亲分娩病案档案;省外迁入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或者原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底册复印件。)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单位干部更正出生日期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四、变更民族成份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设区市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证明。

  3.监护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的关系证明承诺。

  五、性别变更

  公民实施变性手术或者性别矫正后要求变更性别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文书。

  3.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申请变更人关系证明承诺。

  六、非主要项目变更更正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2.申请书;

  3.体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和职业等变化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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