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

日期:2026-06-09 15:25 来源:尤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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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投靠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

  备注: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投靠人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承诺,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二、子女投靠父母

  (一)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

  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者母亲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

  备注:未满18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二)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办理随父母落户。

  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子女户籍均不在该设区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办理随父母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

  3.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已离婚的子女,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

  已离婚的子女,经户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户籍均不在该城市市辖区、县(市)范围内的限制,办理随父母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

  3.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子女《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三、父母投靠子女

  父母可以根据本人意愿投靠年满18周岁且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子女落户。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关系资料;

  3.子女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之间投靠落户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的,且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投靠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资料;

  3.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关系资料;

  3.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五、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投靠落户

  (一)因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配偶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资料;

  2.儿媳或女婿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儿媳或女婿的《结婚证》;

  4.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的关系证明;

  5.公婆或岳父母的居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公婆或岳父母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二)因子女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本人可以申请投靠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该子女配偶落户。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子女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的资料;

  2.儿媳或女婿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儿媳或女婿的《结婚证》;

  4.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包括:出生证、收养证书等法定证件或司法文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5.公婆或岳父母的居民《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6.儿媳或女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备注:原儿媳或者原女婿已再婚或者离婚,申请按前款规定投靠的,应事先征得被投靠方书面同意。

  六、大中专学生户口迁移

  (一)我省院校录取的新生户口迁入院校学生集体户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招生计划文件;

  2.新生花名册;

  3.录取通知书;

  4.《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被省外院校录取学生申请迁往省外签发《户口迁移证》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录取通知书》。

  (三)户口已迁入我省院校学生集体户的学生应届毕业后,继续在本省其他院校就读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录取通知书》;

  4.院校录取新生花名册。

  (四)学生转学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五)院校学生退学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学校批准退学文件。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六)离校时已在我省落实就业创业单位的毕业生申请办理落户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七)户口在省内的毕业生在省外就业申请迁往省外签发《户口迁移证》

  提交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聘用)合同;

  5.就业报到证。

  (八)入伍服役期满退出现役的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迁移至就业创业单位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书;

  4.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本人依法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

  5.退出现役证书

  (九)原籍我省的院校毕业生,向原籍或者现家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入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户口迁移证》或《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就业报到证》或者出国出境就业就学相关证照以及签证;

  4《毕业证书》或者出国出境前就读学校相关证明(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

  (十)原籍我省,户口在人才市场集体户,现已失业的院校毕业生申请迁回原籍或者现家庭户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失业承诺书;

  4.选择投靠他人落户需提供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资料;

  5.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七、就业居住居住户口迁移

  (一)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的设区市城区居住的公民申请办理落户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选择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4.选择落户就业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5.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在我省福州市辖区、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之外县(市)和建制镇居住的公民申请办理落户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选择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提供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4.选择就户就业单位设有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户口簿。

  八、技术工人户口迁移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4.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九、留学归国人员户口迁移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

  4.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

  十、先进个人、模范和专业技术人才户口迁移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受评批文或者中级职称证;

  4.居住证;

  5.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十一、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等原因户口迁移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行政介绍信;

  4.调令、《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者《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十二、家属随军户口迁移

  (一)驻闽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迁移。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随军文件

  4.军人工作证

  5.结婚证。

  (二)军级以上退休干部,其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安置地随迁落户。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随军文件

  4.军人工作证

  5.结婚证。

  十三、博士后人员户口迁移

  (一)博士后入站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

  (二)博士后出站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福建省公务员局《介绍信》;

  4.配偶和未满18周岁子女随迁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相关材料。

  十四、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户口迁移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资料。

  十五、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户口迁移

  提交下列材料,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异地安置证明;

  4.合法稳定住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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