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登记
一、死亡注销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应当在1个月内,提交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
1.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者其他死亡证明;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3.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确认死亡的《领事函》或者死亡公民境内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4.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立即执行判决书或者宣告死亡判决书。
申报义务人无法提交上述材料之一的,作出《声明》,提交村居委会证明材料或者殡葬部门火化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并签字确认后办理。
二、出国(境)注销
(一)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
公民已取得外国国籍的,提交下列材料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1.外国护照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函;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公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提交下列材料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1.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函;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
公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提交下列材料到件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1.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四)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注销收养儿童户口
外国人在国内福利院收养儿童办理国内公民收养手续后,福利院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1.省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2.《居民户口簿》
三、参军入伍注销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下列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户口注销。
1.《入伍通知书》;
2.《居民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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