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户口
一、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公民在2003年8月以前因判刑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监狱管理部门开具的《释放证》或者《假释通知书》;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备注:1.在家庭变迁地恢复户口的,还应当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向家庭变迁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2.证明材料遗失的,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书、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原户口注销档案资料为依据。
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恢复户口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由本人提交下列材料,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2.《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备注:安置地公安派出所与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不一致的,除前款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
三、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恢复户口
军人因不合格退出现役或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下列材料,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不合格退出现役的,应当持现役部队政工部门出具的证明;
2.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提交部队师(旅)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经县级人武部门确认盖章);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产权证明。
备注: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
四、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恢复户口登记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后重新出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1.人民法院撤销宣告裁定书;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备注:家庭住址变迁的,向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提交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内部核查)。
五、持证未落户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
持迁移证未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因证件过期、中途放弃迁移或丧失落户条件的,提交下列材料到原迁出地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1.申请书;
2.《户口迁移证》;
3.本人《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六、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恢复户口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提交下列材料到原籍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1.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
3.经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