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市场监管与综合执法协同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12-18 11:17 来源: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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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各股室、直属单位:                                              

  现将《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与综合执法协同工作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市场监管与综合执法协同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理顺市场监管领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责任界定不清、监管执法工作脱节、部门协同和上下配合不顺等问题,根据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落实监管与执法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闽委编办〔2024〕263号)和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明确行业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闽委编办〔2023〕145号)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业务股室行使市场监管职权(以下简称:各业务股室)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以下简称: 综合执法大队)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衔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业务股室与综合执法大队要按照科学分工、明确责权、无缝衔接的原则,共同商议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安全监测、双随机抽查、专项行动、重大执法行动等,协商解决执法争议、重点难问题。  

  第四条  各业务股室在履行日常市场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应进行初步核实。符合下列条件的,及时移交综合执法大队核查处理:  

  (一)有明确指向可调查的从事违法行为的具体对象;  

  (二)有初步证据表明存在涉嫌违法的,且需要进一步核查处理;  

  (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范围,且在法定的追溯期限内。  

  第五条  各业务股室应当根据对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核实结果,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填写《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单》,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自发现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交综合执法大队核查处理;  

  (二)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或需要交办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依法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三)不需要进一步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的,终结办理。  

  发生重大或情况紧急的违法行为,可以通知执法人员现场交接再补办移交手续。  

  办理结果需要回复投诉举报人、报告上级机关、抄告相关部门的,由相关业务股室、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及时办理。  

  第六条  各业务股室、综合执法大队对发现的各类案件线索,按照“谁发现、谁录入”的原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系统之外处理案件线索。  

  第七条 综合执法大队要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综合执法大队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八条  各业务股室应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执法依据、相关标准等信息及时提供给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大队对执法活动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风险或违法行为多发等问题,应当及时通报业务股室,业务股室应当及时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监管。   

  执法大队查处违法行为时需业务股室协助或提供咨询意见的,业务股室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业务股室开展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处置突发事件、行政调解等工作,需要执法大队参与的,执法大队应当积极配合参与。  

  第九条  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工作,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队伍全员轮训制度。将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纳入培训内容,加强执法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公共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确保行政执法人员每人每年不少于6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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