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12-10 11:11 来源: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各市场监管所,各股室、直属单位: 

  现将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线索(以下简称案件线索)处理工作,强化履职到位,防范执法风险,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为原则,严格源头管理、流程管理、闭环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处理举报案件线索相关工作规定,结合我局案件线索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局各内设业务股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发现或者收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案源信息。案件线索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指向可调查的从事违法行为的具体对象;  

  (二)有初步证据表明存在涉嫌违法的,且需要进一步核查处理;  

  (三)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能范围,且在法定的追溯期限内。  

  第三条  案件线索的发现途径主要有:  

  (一)处理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举报中发现的;  

  (二)处理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其他部门来文来函中发现的;  

  (三)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发现的;   

  (四)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发现案件线索的县局各内设业务股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要对案源信息进行审查,对没有证据表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不作案件线索管理,案件线索要件不齐的,应当要求举报人、移送单位补齐材料。  

  第四条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告监测系统、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打击传销信息系统、“12315”系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测系统、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系统等处理的案件线索,以及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处理的案件线索,按照已有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进行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县局政策法规股牵头对录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系统的案件线索进行统计;协调案件线索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同各内设业务股室加强对转办线索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县局各内设业务股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对发现的各类案件线索,按照“谁发现、谁录入”的原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录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系统之外处理案件线索。  

  特殊紧急情况、需要先行处理的案件线索,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先行处置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线索录入“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系统。  

  第七条  案件线索管理:  

  (一)县局各内设业务股室发现的各类案件线索由内设业务股室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决定是否由属地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办理或由业务股室自行处置。转属地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办理的,由内设业务股室进行线索登记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通过“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系统转政策法规股分流  

  (二)由上级转办或其他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流转的属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的线索,原则上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指定后由政策法规股通过“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系统转交给属地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办理或者相关业务股室办理。  

  第八条  承办案件线索的县局各内设业务股室、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承办案件线索的内设业务股室对案件线索核查后,应当根据案件线索调查的具体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局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也可以将核查结果交由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由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立案。  

  (二)不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期限,或者当事人已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经内设业务机构负责人、局领导批准后,不予立案。  

  (三)虽有违法行为,但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对案件线索的处理结果依法应当告知具名投诉或者举报人的,承办人员可以将草拟的行政告知文稿一并报批,并按规定向具名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条  案件线索处理完毕后,符合立案条件的,材料归入案件档案,按照案件档案规定管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承办机构单独建立档案,原则上存档2年。  

  第十一条  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承办本县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业务股室配合;涉及专业执法或有专门办理机构的,由内设业务股室办理。  

  第十二条  各案件线索承办机构应当严格内部管理,指定案件线索管理员,负责线索登记、录入、接收、督查、反馈、归档等工作,保证案件线索信息流转畅通,处理及时有效。  

  第十三条  未按上述规定处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规定做好案件线索的保密工作;  

  (二)未按规定录入,在系统之外处理案件线索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案件归档,导致档案遗失的;  

  (四)其他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