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根据县政府办《尤溪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尤政办〔2021〕3号)、《尤溪县进一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尤政办〔2022〕12号)要求,现将《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7日
附件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责任部门 | 行政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尤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主体登记 | 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整合:内资公司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整合成公司。 |
2 | 公司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 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整合:内资公司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整合成公司。 | ||
3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6】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 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整合:内资公司分公司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整合成分公司。 | ||
4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7】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整合:内资公司分公司与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分公司、外资企业分支机构、中外合资企业分支机构、中外合作企业分支机构整合成分公司。 | ||
5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二、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调整: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调整为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
6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二、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整合: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法人整合进非公司企业法人。 | ||
7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二、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5】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调整: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调整为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
8 |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二、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6】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调整: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调整为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整合进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 | ||
9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整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整合进合伙企业。 | ||
10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整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整合进合伙企业。 | ||
11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整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整合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 ||
12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6】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3、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并对原有的事项进行整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整合进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 ||
13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1】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2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4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1】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5、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3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5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1】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5、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4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6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1】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5、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5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7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6、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6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8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7、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7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19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8、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8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二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9、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9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21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三部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1】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10、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0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22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2、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2〕24号)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三部分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四、 【1】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3、福建省工商局关于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闽工商企注[2017]24号) | 1、行政法规 2、规范性文件 11、规范性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2年3月1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对《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
23 | 食品生产许可(限粮食加工品、茶叶及相关制品) |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简单变更) | 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
部门规章 | ||
24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简单变更) | 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规范性文件 | 《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 |
25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简单变更) | 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门牌号变更证明材料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部门规章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