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城市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责任部门 | 行政事项 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 类别 | 备注 |
1 | (尤溪)县级城市管理部门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审核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款审核 | 房屋产权注销证明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房屋灭失的,按照以下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 部门规章 | |
2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规划审批总平图或划分物业管理区域证明 |
《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后,实施前期物业服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物业使用说明书以及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平面图作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一并签订。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
地方性法规 | ||
3 |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 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批准 | 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个的书面证明材料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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