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尤溪县应急管理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责任部门 | 行政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 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尤溪)县级应急部门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带储存批发、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第九条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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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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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带储存批发、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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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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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零售、贸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2015年修订)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部门规章 | ||
6 | (零售、贸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 部门规章 | ||||
7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 部门规章 | |||||
8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八条 批发企业申请领取批发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复制件;(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登记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第十七条 零售经营者申请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所在地发证机关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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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企业营业执照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5年修订)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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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企业营业执照 |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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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 企业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审查结果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
法律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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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企业营业执照 |
法律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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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含重大变更设计审查) | 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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