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水利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责任部门 | 行政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 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 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尤溪)县级水利部门 | 河道采砂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营业执照、法人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检验证书、船员适任证书 |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河道采砂许可实行统一办理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河道采砂申请书。属于经营性河道采砂,或者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或者使用船舶采砂的,还必须提交相应的营业执照,与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 地方政府规章 | |
2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申请 | 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部门规章 | ||
3 | 取水许可证变更 | 已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名称的营业执照;已变更法定代表人单位法人证书;新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或者有关取水权转让的证明文件。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 |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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