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司法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责任部门 |
行政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设定依据类别 |
备注 |
1 |
(尤溪)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公证机构设立登记 县级初审 |
开办公证机构的资金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四项: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开办资金证明。 |
法律 行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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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公场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二项: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固定的场所; |
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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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证机构变更 办公场所许可 |
住所证明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八条第二项: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固定的场所; |
法律 部门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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