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商务局关于尤溪县商务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日期:2024-01-01 14:49 来源:尤溪县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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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单位:尤溪县商务局 

  地  址:尤溪县城关镇升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邱芳辉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尤溪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地  址:尤溪县城关镇升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梁瑞忠  职务:队长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机构改革相关文件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2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商品现货现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年第3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年第4号)、《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尤溪县委、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尤委[2014]9号)等有关规定,尤溪县商务局决定将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商务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尤溪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实施。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具体委托事项 

  1、成品油市场管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拍卖管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家庭服务业管理、美容美发业管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商品现货县场交易管理、餐饮业经营管理、洗染业管理的行政执法,以及法律赋予县商务局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2、承办委托单位指定的辖区内重大商务行政执法案件。 

  (二)受委托单位在尤溪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1、行政检查权。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 

  2、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文书,必要时可采取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等措施,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3、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受委托单位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行政处罚的,须经委托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二、委托期限 

  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三、具体要求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由委托单位负责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委托单位发现受委托单位有违法行为,有权制止、督促整改,直至取消委托。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委托权限仅在委托期限内有效。 

  2、受委托单位送达有罚款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到尤溪县财政局指定的协议银行缴交罚款,存入“票款分离”账户。 

  3、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 

  4、受委托单位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委托单位备案。 

  四、其他事项 

  1、受委托单位要积极开展学习培训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2、受委托单位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管理,深入开展柔性执法、文明执法,更好地服务商务领域各项事业的改革发展。 

  3、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4、本委托书一式肆份,尤溪县人民政府、县司法局、县商务局、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各存档壹份。 

 

  委托单位:尤溪县商务局    受委托单位:尤溪县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邱芳        法定代表人:梁瑞忠 

  202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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