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日期:2023-12-13 16:28 来源: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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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卓祖迅

  受委托单位: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世铨

  为了推进尤溪县中心城区内违法建设综合治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根据10月12日尤溪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尤溪县自然资源局将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尤溪县城市管理局行使,现将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尤溪县中心城区:城关镇的城关、埔头、水东、园溪、水南等5个行政村和东街、西街、北门、西门、城东、南溪、东城、沈塔、东祥、新奎等10个社区,西城镇的光林、解建、联建、团结、西城新村、新联、玉池等7个行政村和三车、城西、嘉禾、安洲等4个社区,梅仙镇的通演行政村;以及尤溪经济开发区中的埔头园、城西园、城南园以及尤溪县竹木加工园。

  二、委托执法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委托单位对违法建设行为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包括:

  1.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事项。

  2.对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机关可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限:

  (一)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若干规定》等规定,进行违法建设的行政相对人采取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措施,给予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委托期限

  从2023年 12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12  日止。

  本委托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附则

  1.县自然资源局通过规划验收等途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主动将线索移交县城市管理局。

  2.县城市管理局在案件查处后,应及时将相关案件信息反馈县自然资源局。

  本委托书一式五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三份分送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尤溪县人民政府和尤溪县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尤溪县自然资源局                 受委托单位:尤溪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卓祖迅                        法定代表人:张世铨

  2023年 12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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