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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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实施主体 责任主体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带储存批发、仓储)新证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三十三条;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五条 | 行政许可 | 危化股 | 行政许可追责情形 | |
(带储存批发、仓储)变更 | |||||||
(带储存批发、仓储)延期换证 | |||||||
(零售、贸易经营)新证 | |||||||
(零售、贸易经营)变更 | |||||||
(零售、贸易经营)延期换证 | |||||||
2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55号令)第十六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公布)第五条 | 行政许可 | 危化股 | 行政许可追责情形 | ||
3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 行政许可 | 基础股 | 行政许可追责情形 | ||
4 | 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 行政许可 | 危化股 | 行政许可追责情形 | ||
5 | 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2.《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行政许可 | 防震减灾中心 | 行政许可追责情形 | ||
6 |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基础股、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7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基础股、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8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基础股、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9 |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基础股、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0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基础股、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11 |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等的处罚 |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条;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
对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 |||||||
12 |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
1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的处罚 |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
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5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
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
16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
17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8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的处罚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
19 |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20 |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21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22 | 对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 |||||||
对未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处罚 | |||||||
23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的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 |||||||
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
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 |||||||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 |||||||
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 |||||||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
24 |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等的处罚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
25 | 对在协议中减轻或者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对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
26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条、第五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27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等违法行为的处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第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罚 | |||||||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
28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罚 |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 |||||||
29 |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3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罚 | |||||||
对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处罚 | |||||||
对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
对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罚 | |||||||
对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罚 | |||||||
3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32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等的处罚 | 对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 |||||||
33 | 对生产经营单位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或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对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令修订)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处罚 | |||||||
3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35 |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36 |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37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38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第七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39 |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40 | 对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处罚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处罚 | |||||||
对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41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性能失效的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定期检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性能失效的防护用品、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生产经营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的处罚 | |||||||
42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12月2日福建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五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43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44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45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含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46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47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三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48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的处罚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2.《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第四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或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材质以及包装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 |||||||
49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九十三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十一条;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50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等的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建设项目发生《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 |||||||
51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的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 |||||||
对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 |||||||
对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
52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三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处罚 | |||||||
对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处罚 | |||||||
对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 |||||||
53 |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五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54 |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55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处罚 | |||||||
56 | 对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 |||||||
57 | 对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 |||||||
58 |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处罚 | |||||||
对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 |||||||
59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处罚 | |||||||
对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处罚 | |||||||
对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 |||||||
60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
对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处罚 | |||||||
61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等的处罚 | 对未按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处罚 |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处罚 | |||||||
对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处罚 | |||||||
对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处罚 | |||||||
对未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
62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63 | 对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64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等的处罚 |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末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 |||||||
65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等的处罚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 |||||||
66 | 对化学品单位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处罚 |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未按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处罚 | |||||||
对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
67 |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 |||||||
对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处罚 | |||||||
对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 |||||||
对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
68 | 对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在城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五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处罚 | |||||||
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处罚 | |||||||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 |||||||
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处罚 | |||||||
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处罚 | |||||||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 |||||||
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处罚 | |||||||
69 |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70 |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五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71 | 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五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72 |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 |||||||
对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 |||||||
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 |||||||
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 |||||||
73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74 | 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
75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第三十六条;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五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76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五条第三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77 |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罚 | 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罚 | |||||||
对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 |||||||
78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79 | 对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80 |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81 |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处罚 | 1.《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2.《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82 |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83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84 |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三条;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85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86 | 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等的处罚 | 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监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未建立技术档案以及存在违章作业的处罚 | 1.《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劳动部令第4号)第五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的处罚 | |||||||
采掘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作业的处罚 | |||||||
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或者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处罚 | |||||||
在有瓦斯突出、有冲击地压、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水体下面开采、地温异常或者有热水涌出的地区开采等条件下从事矿山开采,未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处罚 | |||||||
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自然发火的处罚 | |||||||
井下采掘作业遇到透水事故发生的可能时,未探水前进的处罚 | |||||||
采掘工作面进风风流中,按照体积计算,氧气低于20%,二氧化碳超过0.5%或者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的处罚 | |||||||
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规定措施,减少氧气析出量的处罚 | |||||||
1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罚 | |||||||
87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
88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 |||||||
89 | 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五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90 |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2.《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91 |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等行为的处罚 | 对发包单位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发包单位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处罚 | |||||||
发包单位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 |||||||
92 |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五条、第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93 | 对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94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 |||||||
95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96 | 对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97 | 对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设置在安全地点,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98 | 对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对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
99 | 对矿山企业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等的处罚 | 对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十九条、第五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处罚 | |||||||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处罚 | |||||||
100 | 对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条、第五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01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处罚 | |||||||
对地质勘探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 |||||||
102 |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03 |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未对尾矿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的处罚 |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尾矿库未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仓库、险库和病库采取措施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防汛责任制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处罚 | |||||||
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报告并进行抢险的处罚 | |||||||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处罚 | |||||||
104 | 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对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对有关事项进行变更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条、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05 | 对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处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四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06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六条、第六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07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2.《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08 | 小型露天采石场有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相邻采石场,双方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的处罚 | 对有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相邻采石场,双方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三十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未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处罚 | |||||||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处罚 | |||||||
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者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处罚 | |||||||
爆破作业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处罚 | |||||||
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处罚 | |||||||
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处罚 | |||||||
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处罚 | |||||||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 |||||||
未按规定采用机械铲装作业的处罚 | |||||||
109 |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的处罚 |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条;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四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未按照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
110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设置违反规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设置违反规定的处罚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第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
对制定未按规定制定防洪措施或设置截水设施的处罚 | |||||||
对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处罚 | |||||||
111 |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六个行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等的处罚 | 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 |||||||
112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13 |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14 |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等的处罚 |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
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
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
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
115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第五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16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十三条、第五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17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六条第三款;3.《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三十九条;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五条、第二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18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等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1.《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
119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
120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的处罚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 |||||||
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 |||||||
121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的处罚 | 向不具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第三十八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六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
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122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的处罚 | 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条;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六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 |||||||
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 |||||||
123 | 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反规定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 对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 1.《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08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四条;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五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处罚 | |||||||
对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 |||||||
对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业务的处罚 | |||||||
对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或商业秘密的处罚 | |||||||
对本机构设置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
124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25 |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六个行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的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处罚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基础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处罚 |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 |||||||
126 |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27 |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20〕165号) | 行政处罚 |
执法大队、 危化股 |
行政处罚追责情形 | ||
128 | 查封或者扣押 | 查封或者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 | 行政强制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强制追责情形 |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 | |||||||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
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 ||||||
129 |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予以查封、取缔 |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三条 | 行政强制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强制追责情形 | ||
130 | 企业拒不执行消除事故隐患的决定,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措施 |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 行政强制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强制追责情形 | ||
131 |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的强制措施 |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2.《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 行政强制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行政强制追责情形 | ||
132 | 自然灾害期间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五条 | 行政征用 | 救灾救助股 | 行政征用追责情形 | ||
133 | 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济补助金的拨付 | 1.《民政部关于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函〔2004〕282号)第四条第三款;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一条 | 行政给付 | 救灾救助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
134 | 救灾应急资金的拨付 | 1.《民政部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民函〔2004〕282号)第二条第三款;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行政给付 | 救灾救助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
135 | 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的拨付 | 《民政部关于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民函〔2004〕282号)第二条 | 行政给付 | 救灾救助股 | 行政给付追责情形 | ||
136 | 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 行政监督检查 |
执法大队、 矿山股、 危化股、 基础股 |
行政监督检查追责情形 | ||
137 |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六条第一款 | 行政监督检查 |
执法大队、 危化股 |
行政监督检查追责情形 | ||
138 |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行政监督检查 |
执法大队、 危化股 |
行政监督检查追责情形 | ||
139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2010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8号)第四条 | 行政监督检查 |
执法大队、 矿山股 |
行政监督检查追责情形 | ||
140 | 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第三十条 | 行政监督检查 |
执法大队、 危化股 |
行政监督检查追责情形 | ||
141 | 安全评价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 | 行政监督检查 |
执法大队、 矿山股、 危化股、 基础股 |
行政监督检查追责情形 | ||
142 | 安全培训机构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第五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行政监督检查 |
执法大队、 矿山股、 危化股、 基础股 |
行政监督检查追责情形 | ||
143 | 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2.《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行政监督检查 | 救灾救助股 | 行政监督检查追责情形 | ||
144 |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监督检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十七条;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行政监督检查 | 救灾救助股 | 行政监督检查追责情形 | ||
145 | 救灾捐赠款物接收、管理、分配使用 | 1.《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第一款;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3.《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六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救灾救助股 | 其他行政权力追责情形 | ||
146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1.《安全生产法》(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五条 | 其他行政权力 | 矿山股 | 行政许可追责情形 | ||
147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公共服务 | 危化股 | 公共服务事项追责情形 | ||
148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公布)第二十六条 | 公共服务 | 应急指挥中心 | 公共服务事项追责情形 | ||
149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 公共服务 | 危化股 | 公共服务事项追责情形 | ||
150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二十二条 | 公共服务 | 危化股 | 公共服务事项追责情形 | ||
15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第二十七条 | 公共服务 | 危化股 | 公共服务事项追责情形 | ||
152 | 救灾捐赠备案 | 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九条 | 公共服务 | 救灾救助股 | 公共服务追责情形 | |
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使用分配方案备案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三条 | ||||||
15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 公共服务 | 公共服务追责情形 | |||
154 | 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应急指挥中心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55 | 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县安全生产综合性、规范性文件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安办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56 | 拟订全县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安办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57 |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安办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58 | 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安办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59 | 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安办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60 | 负责信访工作 | 《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救灾股、防火防汛股、协调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61 | 承担行政复议工作 |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62 |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并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分解和考核工作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县安办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63 | 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与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协调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64 | 负责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执法大队、矿山股、危化股、基础股、协调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65 | 安监系统安全生产执法监督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66 | 组织拟订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67 | 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应急指挥中心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68 | 承担安监系统安全生产执法统计工作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执法大队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69 | 负责安全生产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承担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执法大队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70 | 指导、协调和督促交通(含公路、铁路、民航、水运)、建筑、消防、教育、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特种设备、体育、旅游、电力、人防、气象、邮政、通讯等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协调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71 |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研究和推广工作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1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应急指挥中心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72 | 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 《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应急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O20〕22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应急指挥中心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73 | 拟订我县救灾工作政策 |
1.《公益事业捐赠法》 2.《行政强制法》 3.《行政监察法》 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5.《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救灾救助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74 | 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救灾救助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75 | 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 | 其他权责事项 | 救灾救助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76 | 承办灾情核查、上报和发布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救灾救助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77 | 负责管理、分配及监督救灾款物 | 其他权责事项 | 救灾救助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78 |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 | 其他权责事项 | 救灾救助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79 | 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 其他权责事项 | 救灾救助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80 | 组织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作 | 其他权责事项 | 救灾救助股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81 | 组织、指导、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条;2.《中共尤溪县委 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和奖惩办法的通知》(尤委〔2012〕25号);3.《中共尤溪县委办公室 尤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尤溪县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尤委办〔2012〕158号); 4、《中共尤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尤溪县林业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尤委编〔2017〕5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森防办、林业局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82 | 指导县、乡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 | 1.《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一条;2.《中共尤溪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尤溪县林业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尤委编〔2017〕50号) | 其他权责事项 | 森防办、林业局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83 | 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六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森防办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84 | 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森防办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
185 | 统计森林火灾情况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二条 | 其他权责事项 | 森防办 | 其他权责事项追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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