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文旅罚字〔2021〕第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尤)文旅罚字〔2021〕第03号
当事人:余万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住所(住址): 尤溪县梅仙镇小蕉村20号
2021年3月15日16时,接“e三明3月15日群众举报‘七口
街电信手机营业厅’超出营业许可范围,售卖教辅”的线索,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七口街电信手机营业厅即尤溪县西城镇瑞鸿手机店检查发现该店业务主要是经营手机销售,代办电信相关业务,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现场查到小学英语教辅书籍72册,瑞鸿手机店业主卢小琴现场指证上述英语教辅书籍是你寄放于该店,卢小琴没有收取你寄放书籍的费用,也没有参与经手相关书籍销售的行为。你于3月6日下午到时光书咖找该店负责人吴莹,以帮朋友(学生家长)购买小学英语教辅出版物为由,统一批量代购,经吴莹同意后,按批发价(六折)计费,以最后结算形式,先购英语教辅110册,其中:标价36.8元的六年级英语教辅50本,标价32.8元的四、五年级的各30本。当日下午,你以帮助学生家长代购英语教辅书籍,为了方便学生家长领取英语教辅书籍为由,与尤溪县西城镇瑞鸿手机店的经营者卢小琴商量,得到卢小琴同意将教辅书籍寄放其店。3月7日11时起,你托人介绍学生家长到瑞鸿手机店找你购书,3月11日下午16时,工商执法人员到瑞鸿手机店检查后,卢小琴电话告知你,有群众举报其店超出营业许可范围,售卖小学教辅。至此,你中止了擅自从事发行小学英语教辅书籍出版物的行为。3月7日11时至3月11日下午16时,你共销售小学英语教辅书籍(新疆文化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核心素养·助教型教辅)38册,每册以35元销售,合计金额1330元。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七口街电信手机营业厅即尤溪县西城镇瑞鸿手机店该地址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实七口街电信手机营业厅即尤溪县西城镇瑞鸿手机店该地址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证据;
三、《扣押物品清单》1份、《査封(扣押)决定书》1份、:证实当事人余万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事实证据;
四、证人卢小琴《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实当事人余万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五、当事人余万滨《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实当事人余万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及其违法销售出版物的数量;
六、证人吴莹《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实当事人余万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销售出版物的数量;
七、小学四年级英语教辅30册、小学五年级英语教辅30册、六年级英语教辅12册:证实当事人余万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及其违法销售出版物的数量;
八、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相片6张:证实当事人余万滨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
依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依照《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5条第一项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得知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后,能够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能主动配合调查,依据《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可以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现我局拟对你做出如下处罚:没收出版物(小学英语教辅书籍72册),没收非法所得1330元,并处罚款1500元,合并处罚283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尤溪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尤溪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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