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文旅罚字〔2021〕第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尤)文旅罚字〔2021〕第01号
当事人:余正姜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住所(住址): 福建省闽侯县洋里乡梧溪村青格门2号
2021年2月8日11点33分,尤溪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到尤溪县城关镇埔头村省道工业路139号鸿辉驾校附近时,发现你使用面包车(车牌号闽A·BOJ85)在驾校对面路边摆放流动摊点进行销售经营,进行销售的物品中有41盒影碟片、拷贝有音乐内容的U盘5个等影音出版物。现已查明,你擅自经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违法事实及证据如下:
1、执法人员对现场查扣的41片影音碟片进行核查,其中外观有彩印包装,碟片上没有任何标志的影碟片27片;各类CD、VCD音像制品14盒,碟片上印刷图文模糊。另有外売上有用记号笔手工标注“老”字样,拷贝有音乐内容的U盘5个,执法人员对音乐U盘予以播放,显现内容包含“毛宁、那英、黑鸭子”等“金典老歌”及网络歌曲共430首。以上影音出版物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的侵犯了著作权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证实了当事人擅自经营的影音出版物属于侵犯了著作权人著作权的非法复制的出版物的事实。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实当事人在现场进行非法销售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非法复制的出版物的违法行为。
3、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相片6张、《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U盘歌曲内容截屏图一份(4页)、《査封(扣押)决定书》1份、《扣押物品清单》1份,证实当事人擅自经营的非法复制的出版物制品属于侵犯了著作权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实当事人进行非法销售非法复制的出版物制品的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你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现场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据《福建省新闻出版广电(版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有关规定,可以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现我局对你做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复制品41片影音碟片、拷贝有音乐内容的U盘5个,并罚款2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尤溪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尤溪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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