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文旅罚字〔2020〕第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尤)文旅罚字〔2020〕第01号
当事人:尤溪县城关春芳歌舞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350426160018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严真
住所(住址): 尤溪县城关七五路1号
(违法事实和证据)2020年1月14日晚上大约19点左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尤溪县春芳歌舞厅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黄金莲和侯俊平等两名凝似未成年人在203房消费。2020年1月15日,治安大队把案件移交给文化执法大队。2020年1月15日8时20分尤溪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肖方茂(35150811720003)、张仪仁(35150811720004)(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对黄金莲和侯俊平进行调查询问。2020年1月17日16时左右尤溪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肖方茂(35150811720003)、张仪仁(35150811720004)(出示执法证件),又对黄元俊做了一份调查询问笔录。证据:1).黄金莲和侯俊平分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2).黄金莲和侯俊平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以及公安提供现场相片,3).黄元俊调查询问笔录一份。4). 城关春芳歌舞厅现场负责人康玲珑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营业执照和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处罚理由和依据)“尤溪县城关春芳歌舞厅” 场所接纳未成年人,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处罚内容) 处罚壹万贰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
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尤溪县人民政府 或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尤溪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尤溪县文体和旅游局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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