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日期:2021-01-05 08:49 来源:尤溪县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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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依据:共61件(法律8件、行政法规10件、地方性法规6件、部门规章25件、行政规章12件)

    

  (一)法律8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13号修正)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主席令第70号修正)第九条第二款: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城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六条第三款: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主席令第23号修正)第六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主席令第48号修正)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规1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略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第六条第五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四条第二款: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修正)第三条第三款: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6.《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国务院令第676修正)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含港航监督)主管水上拆船和综合港港区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并协助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防止污染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正)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8.《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本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除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保护本辖区内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以外的航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流域航道管理机构、海区港务监督机构统称航标管理机关。 

  1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修正)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地方性法规6件 

  1.《福建省道运输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2.《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但其对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监督职责,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3.《福建省港口条例》(200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二款: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4.《福建省航道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航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设区的市、县(市)航道管理工作。航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航道管理分工,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 

  5.《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6.《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重特大事故预防和处置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7.《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3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部门规章25件 

  1.《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2019年第17号修正)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第2号,2020年第17号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2019年42号修正)第七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2019年第20号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 

  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2016年第51号修正)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2019年第18号修正)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7.《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2016年63号修正)第六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 

  8.《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2016年64号修正)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9.《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2016年第71号修正)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10.《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2020年第4号修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11.《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三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1号修正) 第四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修正)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4号) 第三条第四款: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船舶识别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7.《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8.《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19.《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20.《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第四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21.《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2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修正)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修正)第四条第三款:省、市、县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4.《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第三条第二、三款: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25.《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五)行政规章12件 

  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7号)第三条第四、五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建设、运行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5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修正)第二条: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置的航道管理机构是对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 

  7.《内河航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2号)第三条:航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航道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航标管理工作。 

  8.《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9.《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网络货运管理工作。 

  10.《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11.《福建省渡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0年第213号)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渡运的行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渡运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渡运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12.《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8年102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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