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大队2018年7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日期:2018-08-01 09:24
来源:尤溪县交通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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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车(船)号码
或项目名称 |
处罚时间 | 处罚结果 罚款(元)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1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45号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尤溪县鑫锐物流有限公司 | (黄色)闽G-61575 | 2018-07-31 | 200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2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42号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 (黄色)闽G-50955 | 2018-07-26 | 100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3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41号 | 从事数量较多的危险货物运输,但有普通货物运输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 | (蓝色)闽G-GR165 | 2018-07-24 | 3000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4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40号 |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且未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尤溪县西滨正茂砂场 | (黄色)闽G-63727 | 2018-07-16 | 15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5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38号 | 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建瓯开元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黄色)闽H-18915 | 2018-07-11 | 100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6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37号 |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且未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 | (黄色)闽G-55673 | 2018-07-11 | 15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7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36号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 | (黄色)闽G-55673 | 2018-07-11 | 80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8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35号 | 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且未能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 尤溪县吉祥运输有限公司 | (黄色)闽G-09822 | 2018-07-18 | 15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9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34号 |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客运车辆从事旅客运输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 尤溪县吉祥运输有限公司 | (黄色)闽G-37378 | 2018-07-11 | 100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10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33号 | 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尤溪县鑫锐物流有限公司 | (黄色)闽G-56555 | 2018-07-06 | 100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11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32号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蓝色)闽G-GF771 | 2018-07-20 | 500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12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31号 |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尤溪县清阳汽车运输服务部 | (黄色)闽G-29681 | 2018-07-03 | 100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13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30号 | 使用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顺昌县锦顺物流有限公司 | (黄色)闽H-17518 | 2018-07-04 | 100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14 | 闽明尤交执(2018)立字第116号 |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七)未取得有效《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或者服务监督卡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项 | 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分公司 | (蓝色)闽G-T1772 | 2018-07-19 | 500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已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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