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工信电罚字〔2020〕第1号

日期:2020-10-23 15:59 来源:尤溪县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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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谢天祥  地址:尤溪县西滨镇科竹村后蕉坑4号

  经本机关查实:你负责的施工队在2020年8月28日-29日洋中镇际深村部#2台区0.4kV低压线路迁改工程施工中,未经国网尤溪县供电公司批准,擅自停送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并给用户正常用电造成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给予你(单位)处人民币6000元罚款,按项目设计书做好整改的行政处罚。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时生效,当事人必须在2020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所处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财政监制的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入国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尤溪县人民政府或三明市工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尤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尤溪县司法局(地址:尤溪县政府大院内)。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尤溪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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