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公安局关于2024年2月份驾驶证超分停止使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3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记计分达到12分后,未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学习、接受考试。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尤溪县公安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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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63号令《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记计分达到12分后,未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学习、接受考试。现依法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尤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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