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公安局关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2024年1月3日)

日期:2024-01-04 10:02 来源:尤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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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四)办理机动车登记相关业务中应当收回未收回或者灭失、丢失、损毁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校车标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尤溪县公安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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