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林业局2023年1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日期:2023-12-06 08:30 来源:尤溪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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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林业局2023年11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序号 立案时间 结案时间 案件性质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1 2023年7月12日 2023年11月6日 购买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 2023年6月13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移交至尤溪县林业局新阳林业执法中队查处,经鉴定违法行为人购买的野生动物系山麂肉块,经称重5.31斤(均为后肢两支,系冻品,存放于新阳林业站冰箱),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基准价值为每只3000元。根据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建议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 没收野生动物山麂后肢两支。

2.并处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3000元/只*2/5只*2倍的罚款,即罚款1200元*2倍=2400元。

2 2023年9月20日 2023年11月24日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2023年09月20日尤溪县林业行政执法大队中仙中队巡查发现经实地核实,违法行为人在中仙镇上仙村“透风岬”(043林班03大班060小班;043林班03大班300小班;043林班03大班700小班)于2023年9月15日开始拓宽旧竹山道路用于临港工业区临时便道等设施,未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6269平方米。根据福建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九条。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将位于中仙镇上仙村“透风岬”(043林班03大班060小班;043林班03大班300小班;043林班03大班700小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6269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每平方米15元1倍的罚款,计6269平方米*15元*1倍罚款=94035元。
3 2023年7月24日 2023年10月17日 滥伐林木 违法行为人于2023年7月22日在管前镇后垅村,土名:纪坑垅山场,046林班05大班070小班,滥伐马尾松7株,杉木2株,合计:9株。造材根数:20根,材积:2.32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3.3171立方米。已构成滥伐。

1、责令自收到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起在管前镇后垅村土名:纪坑垅山场, 046林班05大班070小班补种滥伐株数9株二倍的树木,共计18株;

2、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罚款1763.28×4倍=7053.12元。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朱有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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